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灭火器设计规范合集

发布时间: 2024-02-08 来源:新闻中心

  第 1.0.1 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,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,减少火 灾损失,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平安,特制定本规。

  第 1.0.2 条 本规适用于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生产、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 用建筑工程。

  本规不适用于生产、贮存火药、炸药、弹药、火工品、花炮的厂〔库〕房,以及 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。

  第 1.0.3 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、规格、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规划设计容,并 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。

  第 1.0.4 条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,除执行本规的规定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 有关标准、规的要求

  第 2.0.1 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,应根据其生产、使用、贮存物

  第 1.0.1 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,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,减少火 灾损失,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平安,特制定本标准。

  第 1.0.2 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生产、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 民用建筑工程。

  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、贮存火药、炸药、弹药、火工品、花炮的厂〔库〕房,以 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。

  第 1.0.3 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、规格、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规划设计内容, 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。

  第 1.0.4 条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,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的有关标准、标准的要求

  第 2.0.1 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,应根据其生产、使用、贮存物

  第 1.0.1 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,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,减少火 灾损失,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,特制定本规范。

  第 1.0.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生产、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 民用建筑工程。

  本规范不适用来生产、贮存火药、炸药、弹药、火工品、花炮的厂(库)房,以 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。

  第 1.0.3 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、规格、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规划设计内容, 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。

  第 1.0.4 条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,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的有关标准、规范的要求

  第 2.0.1 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,应根据其生产、使用、贮存物

  第 1.0.1 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,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,减少火灾损 失,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,特制定本规范。

  第 1.0.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生产、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 建筑工程。

  本规范不适用来生产、贮存火药、炸药、弹药、火工品、花炮的厂(库)房,以及九 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。

  第 1.0.3 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、规格、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规划设计内容,并在 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。

  第 1.0.4 条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,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 关标准、规范的要求

  第 2.0.1 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,应根据其生产、使用、贮存物品的 火灾危险性、可燃物数量、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,划分为以下三级:

  第 1.0.1 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,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,减少火灾损 失,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,特制定本规范。

  第 1.0.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生产、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 建筑工程。

  本规范不适用来生产、贮存火药、炸药、弹药、火工品、花炮的厂(库)房,以及九 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。

  第 1.0.3 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、规格、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规划设计内容,并在 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。

  第 1.0.4 条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,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 关标准、规范的要求

  第 2.0.1 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,应根据其生产、使用、贮存物品的 火灾危险性、可燃物数量、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,划分为以下三级:

  第 1.0.1 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,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,减少火灾损 失,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,特制定本规范。

  第 1.0.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生产、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 建筑工程。

  本规范不适用来生产、贮存火药、炸药、弹药、火工品、花炮的厂(库)房,以及九 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。

  第 1.0.3 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、规格、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规划设计内容,并在 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。

  第 1.0.4 条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,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 关标准、规范的要求

  第 2.0.1 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,应根据其生产、使用、贮存物品的 火灾危险性、可燃物数量、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,划分为以下三级:

  为了有效地遏制工业和民用建筑初起火灾,减少火灾损失, 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,本规范旨在合理配置灭火器。本规范 适用于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生产、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和 民用建筑工程。

  建筑设计应考虑配置的灭火器类型、规格、数量和设置位 置,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。除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,建筑 灭火器的配置设计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。

  工业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应根据相关生产、使用、贮存物品 的火灾危险性、可燃物数量、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 等因素,划分为严重危险级、中级危险和轻度危险。民用建筑 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应根据使用性质、火灾危险性、可燃物数量、 火灾蔓延速度和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,分为严重危险级、中危 险级和轻危险级。

  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分为 A 类、B 类、C 类、 D 类和带电火灾。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,数

  GB 50140-2005 2005–07 –15 发布 2005–10 –01 实施 其中,第4.1.3、4.2.1、4.2.2、4.2.3、4.2.4、4.2.5、5.1.1、5.1.5、5.2.1、 5.2.2、6.1.1、6.2.1、6.2.2、7.1.2、7.1.3 条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。 4.1.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合,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,应采取灭 火剂相容的灭火器。 4.2.1 A 类火灾场合应选择水型灭火器、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、泡沫灭火器或卤 代烷灭火器。 4.2.2 B 类火灾场合应选择泡沫灭火器、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、磷酸铵盐干粉灭 火器、二氧化碳灭火器、灭B 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。极性溶 剂的B 类火灾场合应选择灭B 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。 4.2.3 C 类火灾场合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、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、二氧化 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。 4.2.4 D 类火灾场合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。 4.2.5 E 类火灾场合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、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、卤代烷 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 火器,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。 5.1.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,且不得影响平安疏散。 5.1

  GB 50140-2005 2005–07 –15 发布 2005–10 –01 实施 其中,第4.1.3、4.2.1、4.2.2、4.2.3、4.2.4、4.2.5、5.1.1、5.1.5、5.2.1、 5.2.2、6.1.1、6.2.1、6.2.2、7.1.2、7.1.3 条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。 4.1.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合,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,应采取灭 火剂相容的灭火器。 4.2.1 A 类火灾场合应选择水型灭火器、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、泡沫灭火器或卤 代烷灭火器。 4.2.2 B 类火灾场合应选择泡沫灭火器、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、磷酸铵盐干粉灭 火器、二氧化碳灭火器、灭B 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。极性溶 剂的B 类火灾场合应选择灭B 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。 4.2.3 C 类火灾场合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、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、二氧化 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。 4.2.4 D 类火灾场合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。 4.2.5 E 类火灾场合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、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、卤代烷 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 火器,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。 5.1.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,且不得影响平安疏散。 5.1

  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》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 1.0.1 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,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 筑初起火灾,减少火灾损失,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,特制定本 规范。 第 1.0.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生产、使用和 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。 本规范不适用来生产、贮存火药、炸药、弹药、火工品、花 炮的厂(库)房,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。 第 1.0.3 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、规格、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 作为建筑规划设计内容,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。 第 1.0.4 条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,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,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、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 2.0.1 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,应根据其 生产、使用、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、可燃物数量、火灾蔓延速 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,划分为以下三级: 一、严重危险级:火灾危险性大、可燃物多、起火后蔓延迅

  其中;第4.1.3、4.2.1、4.2.2、4.2.3、4.2.4、4.2.5、5.1.1、5.1.5、5.2.1、5.2.2、6.1.1、6.2.1、6.2.2、7.1.2、7.1.3条为 强制性条文;必须严格执行.. 4.1.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;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;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.. 4.2.1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、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、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.. 4.2.2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、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、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、二氧化碳灭火器、灭B类火灾

  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..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.. 4.2.3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、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、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.. 4.2.4D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.. 4.2.5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、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、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

  第 1.0.1 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,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,减少火灾损失,保护人 身和财产的安全,制定本规范。

  第 1。0.1 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,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,减少 火灾损失,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,特制定本规范。

  第 1.0。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生产、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 与民用建筑工程。

  本规范不适用来生产、贮存火药、炸药、弹药、火工品、花炮的厂(库)房,以 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。

  第 1。0。3 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、规格、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规划设计内 容,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。

  第 1。0.4 条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,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的有关标准、规范的要求

  第 2。0。1 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,应根据其生产、使用、贮 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、可燃物数量、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,划 分为以下三级:

  1.0.1 为了合理配置建筑灭火器(以下简称灭火器),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 起火灾,减少火灾损失,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,制定本规范。 1.0.2 本规范适用来生产、使用或储存可燃物的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工业与民用 建筑工程。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炸药、弹药、火工品、花炮的厂房或库房。 1.0.3 灭火器的配置类型、规格、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消防工程设计的 内容,并应在工程设计图上标明。 1.0.4 灭火器的配置,除执行本规范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、规范的规 定。

  线为例研究灭火器设置。大致面积:S=30×160=4800m2,属于 B 类火灾,为严峻

  该卸货区域有设置消火栓和灭火系统,查规范 GB50140-2005 第条之表,得

  按如实际情形决定利用推车式干粉灭火器,由 GB50140-2005《建筑灭火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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